总结了一些东营商标注册查询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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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了一些东营商标注册查询技巧

作者:东营元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5 08:30:21

东营商标注册查询是商标注册的首个环节,其意义不言而喻。那么,在商标注册查询的过程中,哪些技巧可以帮助您更好更快地完成东营商标注册查询呢?现在为您总结了一些东营商标注册查询技巧。如果你想创业,你不会去看的。

一、查询信息的准确、快速的方法是通过申请号或注册号。注册号是获准注册的商标。它由数字组成。其中一些是英语的。申请号是指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所申请的商标对应的编号。每个注册号(或申请号)只对应一个商标。

二、商标查询是什么?商标查询的目的是分析商标注册的现状,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对相似商标的查询是商标查询的一个。相似商标的比较包括两个方面:商标本身和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商标标志的比较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标志的整体比较,主要比较标志的整体形状和视觉效果;二是标志的各种元素,包括文字、图案、线条、使用的颜色等。

三、查询方式的选择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查询申请,缴纳商标查询费,办理相关查询;申请人在中国商标查询网站进行商标查询。中国商标查询网站有三种查询:近似查询、综合查询和状态查询。

公司地址搬迁后,第一步是要工商局进行工商变更。完成工商变更后,就要及时进行税务变更,具体要求和步骤如下:税务变更需要提交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承若书》:说明现任法人代表承若承担前任法人代表所有的税务责任。(由现法人代表亲笔签名、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4) 如果同时发生股权变更则需提供变更后验资报告或变更后工商局出具的股东名录薄原件和复印件。总之,企业一如既往的为你提供更优质的注册公司代理服务,为企业提供实战经验,让你在创业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过程中少走弯路;企业本生就比较难做,对于刚刚成立的公司来说,就是注册公司好后根本就没有精力去处理工商注册,税务申报的事。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下发《关于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工作流程和缩短审查周期的公告》等多项公告,通知2018年新的一年里商标注册的一些新规。公告中承诺变更、续展审查一个月内能完成,自2018年4月1日起,商标局将在收到商标变更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变更申请的首次审查;6月1日起,在一个月内完成对续展申请的首次审查。

商标注册时间的缩短,也就意味着效率的提升,受益的是广大注册商标的朋友们。下面小编就来为您介绍下商标注册要用多长时间,注册商标流程与时间。商标注册要用多长时间?

1、下发受理通知书:1—2个月。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无误即可下发受理书,2017年之前下发受理通知书的时间是2—4个月,2018年开始时间缩短了一半。

2、实质审查:8个月。2017年以前商标审查周期是9个月。8个月的实质审查阶段,商标总局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还要审查已经申请或注册的商标,检查是否有相同或类似情况。若不合乎商标局关于商标注册规定的,则还会下发驳回通知书。

3、商标公布(异议期间):3个月。“商标公告”期,自公告那天起3个月内如有与该商标有冲突或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对你的商标提出异议,一旦异议成功,已公告商标仍有可能会被驳回。在这期间,无人提异议的。就可以拿注册证了。

4、核发商标注册证:3—4个月。公告期过了并不代表立马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了,下发商标注册证还需要一段时间,商标注册申请人还需耐心等待。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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