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商标注册是获取新商标的唯一途径
东营商标注册是获取新商标的唯一途径,企业可以自己到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商标,也可以交由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注册所涉及的专业知识较强,企业如果缺乏商标注册经验,容易因为商标名称不符、材料准备不齐全、办理流程不明确等原因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就算成功注册商标,也有可能出现因为注册商标不当而被撤销的情况。 在东营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商标审查是决定商标注册能否成功的重要阶段。商标注册审查是由各个具体的审查人执行的,由于每个审查员的专业知识、阅历、主观认识、个人能力等多个方面都不同,再加上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因此,商标注册审查人出现审查失误也是在所难免的,法律对这一问题也给予了补救方法——撤销注册不当的商标。代办商标注册多年,以多年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与您谈谈商标注册不当的撤销程序。 注册商标怎么撤销
(一)提出商标注册不当的法律根据,即《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人可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三)申请的时间限制。须依据法律法规对颁布之前发生的行为无追溯力的原则,确定申请的时间限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足是,对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没有具体规定申请人自某商标注册之日后的多长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对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不利。主要是因为无论商标注册时间有多长,都能申请撤销,在一定层面上也会致商标注册不稳定。
(四)提交齐备的申请文件,如《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两份,同时说明理由;提供有关证据。
(五)交清费用,如申请费,若申请延期,就需交纳延期费。
(六)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指商标注册人。商标评审委员会把《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寄给被申请人,限定被申请人在收到日始,30天内做出答辩。如被申请有拒绝答辩或超过规定的时间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丝毫不受影响地裁决这事项。
(七)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独立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当事人。
商标注册是一门专业的技术活,除了要精通理论知识外,还要有随机应变的能力,在进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细节问题,因此需要做到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备案。比如商标的名字,如果没有通过审查,能及时采用备用方案,节省时间。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有两种,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那么商标注册申请要找代理公司吗?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申请商标有哪些好处?商标注册申请途径主要包括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和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这两种方式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
注册商标保护范围: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以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该商标即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时间和地域的效力,二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商品效力。
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好处:亲自办理会更消耗申请人的精力和时间,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需要交纳商标注册代理费,但相比于自行申请,成功率更高一些。这里为大家推荐我司,我司是中国政府指定的涉外商标代理机构,是国际商标协会(INTA)金牌会员、广东商标代理协会会员单位。立志为企业与个人提供良好的代理与法律服务,为客户提供有关商标、版权、专利、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等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1、商标注册申请办理效率高,节省时间。我司不仅提供耐心、细致、全面的咨询服务,还会迅速准确地制作好各种申请书件;不仅节约了您的时间,更为您免去奔波劳顿之苦;
2、注册核准率高,商标注册保护策略合理完善。我司顾问熟知商标法规,熟悉商标注册流程;
3、拥有申请注册后全方位的专业咨询与服务。对于商标到期需要续展或申请人名义、地址变更等问题,有了代理机构的及时提醒和协助办理,更会令申请人高枕无忧。
说起商标,很多企业都吃过商标的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商标注册不注意商标纠纷也是随时都会上演,对于创业者而言,公司的注册固然重要,商标的注册也是刻不容缓的。很多创业者都在纠结在创业的过程中公司和商标究竟哪个应该先注册这个问题,针对于这个问题,答案是——先注册公司后注册商标,接下来我们来看创业初期为什么要先注册商标,在商标注册需要提供的资料中是这么写的:
1、以个人名义申请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标识2、以公司名义申请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标识。但是注册过的人我们不难发现,注册公司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常只需要10-1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而注册商标却至少需要一年半的时间。而只有在获得商标权的前提下,企业才能放心投入宣传和品牌的塑造工作中!所以创业者在注册公司前,不妨先考虑注册几个商标,以备不时之需,也为企业长期发展早做准备。那么怎么才能先注册商标呢?我们可以1.先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来注册商标,最后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2.他人代持,以朋友的公司名义注册商标,日后转让至自己公司名下。商标注册就和取名字差不多,唯一区别的是中国同名人很多,孩子的名字和别人重复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商标就不一样了,同类产品中商标具有唯一性,一旦被他人注册,你就只能那想其它的了!
那么商标注册究竟有哪些流程呢?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查询:如果没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可以提交申请了;
(2、受理通知:递交申请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下发受理通知书;
(3、审查:商标局会查核有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符合中国商标法律法规所订的注册规定。如审核通过,申请过程将进入下一阶段:初审公告阶段。
3、登报公告:初审公告为期三个月,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4、注册:商标注册被核准后,商标局下发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需要给相关部门提供哪些资料?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话,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地商标标识、商标申请书、商标委托书个人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清晰地商标标识、身份证复印件、商标申请书、商标委托书个人名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图样、委托协议公司名义:营业执照(空白处加盖清晰的公章)、清晰的商标图样、委托协议商标注册对于企业来说百利而无一害,更是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注册商标的好处:
1、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2、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3、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4、商标能够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5、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6、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7、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因此,有商标就尽早注册,这样公司成立的时候商标也有了,公司运营会更加顺利。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我们不仅仅需要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品质,更要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商标一定要及时注册,这样才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律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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