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饶企业注册专利要准备哪些资料?
专利一个最重要的性质是独占性,正因为专利的独占性,所以专利才能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很多企业都基于各种目的申请了多种专利,有些申请人也因其兴趣爱好等,申请了相应的专利!下面来了解下需要注意的要点:
1、注意机构保密性(避免信息转嫁无关第三方)由于个人专利或企业发明专利等提交的资料为秘密资料,所以在选择专业的专利申请服务机构时,首先要确定机构的保密性,并要求勿要将其资料交于第三方或随意出卖或泄露,一些代理机构会将保密条款写于合同当中,通常此种专利代理机构较为安全。
2、注意是否具备代理资质(可于知识产权网查询)在选择专利申请服务代理机构时,一定要首先查看其经营资质,这与专利申请的成败有着直接关系。申请人或申请企业可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的最基础保障。在选择时一定要仔细甄别,选择高质量的代理机构。
3、注意是否有附加费(注意过程是否透明)诚信可靠的专利申请服务机构对申请流程公开透明,从提出申请到领取专利证书全程可查询进度,而且通常无任何附加费用或极少量附加费用,所以在选择深圳专利申请服务机构时需要提前询问是否有附加费,必要时可以以合同形式加以确认。
4、注意售后能力(可结合案例看售后)在选择专利申请服务机构之前,可以前往其网站查看其代理过的案件以及专利申请成功率等,同时还要注意其关于售后介绍,一定要选择售后服务完善的代理机构,因为发明专利申请的时间较长,需要售后人员追踪反馈。
以上四点是关于拣选专利申请代理需要注意的方面,所以在挑选时候可以选择团队经验丰富、运行时间较长的代理机构。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标志具有显著性?一般认为,如果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以认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关键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即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则显著性越强。依照该标准,可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某些标志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如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都具有比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所谓获得显著性,则是指某些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只是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但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他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就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功能。这样,先天没有“固有显著性”的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就在后天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了。
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我们需要明确知道的是,不是所有申请的商标都会被核准注册的,所以办理东营商标注册一定要做好准备。比如前期的商标查询工作就十分重要,如果没有进行全面的商标查询工作,申请的商标图样早已存在相同的在先商标,那么前期投入的费用和相关准备将前功尽弃。因为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志,是不可以存在相同或极度近似的商标的,这样就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双方标志无法准确分辨哪一个才是自己正要寻找的。
另一个重要的点是,商标注册方式的选择,是选择自己去商标局办理,还是要委托给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专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当然更专业、效率更高,而且重点是他们对商标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更为了解,能为委托人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这大概就是代理费的最大优势体现。接下来我司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讲商标注册的具体流程:
(1)根据商标查询结果,放弃与在先商标相同的、与在先商标近似的可综合考虑近似程度预测核准率,可作相应的调整降低近似程度从而提高注册核准率;
(2)按对不同申请人的要求准备好商标注册文件并递交至商标局,按300元/件缴纳商标注册官费;
(3)接收商标申请材料后,商标局按阶段展开各项审查工作(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后,审核通过则发布初步审定公告;
(4)在初步审定公告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则发布商标注册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一般顺利的话,申请注册一件商标大概是需要13个月左右的时间。不顺利的话就是可能在商标注册的审查过程中出现限期补正材料要求、商标异议等问题,这些的确需要非常专业的应对技巧了。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简单来说,一是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目前国内外所知技术之外;二是同样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没有被申请过,没有被记录过。还不明白?下面专利申请小编就为大家列出几种常见的情形。
1、相同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内容
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相同的内容可以理解为包括可以从对比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
2、具体概念与一般概念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使采用一般(上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例如,对比文件公开了采用螺钉固定的装置,而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仅将该装置的螺钉固定方式改换为螺栓固定方式,则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
4、数值和数值范围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例如部件的尺寸、温度、压力以及组合物的组分含量,而其余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相同,则其新颖性的判断应当依照以下各项规定。
(1)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与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或者有一个共同的端点,将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3)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的两个端点将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离散数值并且具有该两端点中任一个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但不破坏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为该两端点之间任一数值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4)上述限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内,并且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数值范围没有共同的端点,则对比文件不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包含性能、参数、用途、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新颖性的审查,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性能、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性能、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区分开,则可推定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同。
因此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不同。
(2)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如果该用途由产品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没有隐含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产品不具有新颖性。
(3)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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