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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个人商标注册需经历的程序

作者:东营元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30:24

为什么商标要分开注册,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因此现在的很多企业都有了一定的商标保护意识,对企业来讲,拥有商标意识十分重要,商标保护意识更加重要。那么为什么商标要分开注册?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更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分开注册后的商标独立且具有显著性;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

碘盐”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1.经国家计委批准的《中国消除碘缺乏病食盐加碘项目》定点生产加碘企业和分装加碘盐销售企业并取得生产经销许可证。

2.碘盐质量必须符合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和GB5461―92(食用盐)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的质量要求。

3.产品严格遵守国家食用盐生产调拨计划。

洞庭山“碧螺春”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1)凡在吴县市洞庭东西山“碧螺春”种植区域内,遵照“碧螺春”栽培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管理,其产品符合DB32/159―1997(碧螺春茶)规定要求加工而成的“碧螺春”。

(2)碧螺春必须符合DB32/159―1997(碧螺春茶)江苏省地方标准的质量要求。

“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符合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特定的品质和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者;生产基地在绍兴鉴湖水系区域;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均可向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申请使用“绍兴黄酒”、“绍兴老酒”证明商标,并使用东营商标注册人监制的统一商标。

“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从事生产、经营安溪铁观音的单位和个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申请使用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

(一)品种产地:品种系1984年11月全国茶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安溪铁观音;产地在安溪县境内的西坪、虎邱、大坪、芦田、龙涓、祥华、长坑、蓝田、感德、剑斗、湖上、金谷、凤城、城厢、官桥乡(镇)。

(二)采制方法:采摘标准为中开面;做青程度为半发酵;初、精制方法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体》(FDBT/NY―1990)中《乌龙茶采摘技术》、《乌龙茶初制技术》和《乌龙茶精制技术》的要求制作;

(三)品质特征:成茶外形条索紧结、肥壮、沉重、匀整;色泽油润,红点明显,带砂绿色;内质香气浓郁持久,具有天然花香味(似桂花、兰花、桅子花香);汤色金黄明亮;滋味醇厚鲜爽、“观音韵”(品种独特的风韵)明显,回甘性强;叶底软亮、匀整,红边明显。具体必须符合福建省地方标准《乌龙茶标准综合体》(FDBT/NY―1990)中《乌龙茶成品茶》的有关规定。

“砀山酥梨”证明商标使用条件

凡在适宜砀山酥梨种植区域内的生产单位和个体生产者,生产出的商品梨符合下列标准:基本成熟于9月上中旬,种籽呈黄褐色,果柄完整,果形基本端正(不畸形),纵横之比为1:1.01;硬度为14.5,果实近似圆柱形;顶端平截稍宽;果面光洁,呈黄白色,果点小而密,萼片脱落或残存,萼洼深广;果芯小,皮薄嫩,果肉酥脆爽口,汁多,味甘甜,平均单果重量200~300克,品质极上,耐贮存,一般可贮至次年4~5月份。

砀山酥梨原产地在砀山县良梨乡,适宜栽植的区域是:砀山县境内沿故黄河两岸向南北延伸30公里,西起官庄坝镇,东至唐寨镇和分布在这些区域内的国营果园场、园艺场。

使用条件:

1.在适宜砀山酥梨栽植区域内,生产出来的商品梨达到其特定的质量标准,并有自我检测、监督质量的能力。

2.经销上述条件规定的砀山酥梨并具有自我检测能力。

星级标志评定及其使用条件

星级评定的具体程序:

第一步:饭店学习《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自查自评,达标后将星级申请书送当地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

第二步:地方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发放宾客意见表,了解客人对饭店满意程度。

第三步:地方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派出检查员对提出申请的饭店进行检查审核,检查的方式为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后与店方就检查中出现的问题交换意见,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方案和设想。

第四步:地方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检查合格的饭店,如是一、二、三星级饭店,即可准予,并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第四、五星级饭店写出推荐书,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机构审批。

第五步: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地方报来的星级饭店,四、五星级饭店逐一进行检查;星级饭店有重点进行检查,对合格的饭店予以公布并颁发星级标志牌和星级证书,对不合格的饭店暂不确认星级通知书并附原因说明。

第六步:星级饭店的复核。复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复核,对已评上星级的饭店,至少半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的方式方法及具体程序与评定星级相同。

使用星级标志的权利义务和违反星级评定标准应当承担的责任

评上星级的饭店有权在其饭店的广告和各种宣传品上使用相应的星级标志,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在统一印刷和出版星级饭店指南将对饭店作相应的宣传。使用星级标志的饭店有自觉遵守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的国家标准和维护星级标志严肃性的义务,不允许做不符合事实的虚假宣传。对已评上星级、使用星级标志,其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如达不到相应的星级标准,全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可根据权限作出各种处罚,具体管理和处罚办法见《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第9条。

目前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于使用星级标志的饭店尚无收费,但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考虑到星级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的管理,在本证明商标获准注册后,向星级饭店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于本注册商标的管理以及侵权后的诉讼等。

星级标志作为旅游饭店的证明商标,拥有在服务业中的专有使用权,在该证明商标受到侵害时,旅游协会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星级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受《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办法》的约束,并遵循有关的规定,使用本证明商标的任何“被许可使用人”的行为与有关的证明商标的任何法律或规章相抵触的,则该“被许可使用人”使用的该商标权力将自动中止。

近年来,我国商标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全社会商标意识日益增强,我国国内东营商标注册申请量迅猛增长。在国内商标品牌保护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我们的民族品牌在国外被恶意抢注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少企业遭遇近乎苛刻的知识产权壁垒,被折腾得苦不堪言,领到巨额罚单,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近年来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的现象也不断的增加。

2006年,北京老字号企业王致和被德国一家企业抢注,中方历时820天,耗费近100万欧元,才打赢了中国老字号海外维权第一案。一些中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莫名其妙地成了洋货、、凤凰、飞鸽自行车成了印度尼西亚生产,红星二锅头成了欧盟产品。英雄、同仁堂、大白兔、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等,也曾被抢注。一份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有高达15%企业的商标在境外被抢注。

商标国际注册是进入全球市场的第一步。在国际贸易中,企业想以自主品牌出口,必须有商标在该国注册。那么,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海外的恶意抢注行为呢?笔者认为,首先,企业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数据显示:我国的出口产品中,只有21%在海外注册了商标。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数字则显示,中国500个最具价值品牌中,46%未在美国注册,未在欧盟注册的则达76%!目前,大多数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即谁先在一个国家申请注册,谁就拥有商标在该国的优先权。

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进入海外市场的企业,应尽快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在当地注册商标,保护自有品牌。即将打入海外市场的企业,也要提前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其次,企业要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采用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办法,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企业要牢固树立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理念,即在预定的目标国家先注册商标再进行销售活动。

最后,企业要加强对海内外市场的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公告,如发现与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对于海外市场监测,企业可以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确保自己品牌权益不受损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频频亮红灯,不仅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发展,也累及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全面转型。

商标在境外被抢注,与在境内被抢注相比,企业维权成本更高,维权难度更大。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要做强做大自己的品牌,商标国际注册刻不容缓。笔者认为最好的防范办法就是防患于未然,尽快注册国际商标。

这些将个人头像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的商家凸显了肖像商标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创始人将自身的头像作为商标进行使用,这其中包括陶碧华及陈启源,而另一类则利用名人的影响力,将名人头像作为商标进行使用。所以简单理解“肖像商标”就是指用人的肖像来作为产品的标识。而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在不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前提下,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肖像商标进行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也能够注册成功。那么将人物头像作为商标使用好处有哪些?

1、亲切、有态度。人物肖像比较亲切和蔼、真挚诚恳,同时,肖像表情蕴藏着企业文化,选择商品同时也是选择此类商品宣扬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即选择的是一种人生态度。

2、有辨识度。千人千面,并不重样,以人物肖像作为商标主体具有极强的辨识度。不会存在相同相近似的问题,相比一般商标,其注册成功率是非常高的。

3、有质量保证。使用创始人或有一定影响力的人物头像作为商标,是一种诚恳摊牌举措,因为一旦出现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那么深入脑海的创始人的脸必被抹黑。从而肖像商标即为创始人无声的宣言——以吾之容,立此承诺,品质,有保障。

而将肖像申请商标又需要注意什么?商标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2、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3、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东营商标注册;未经他人同意也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权进行商标注册。

根据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以及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也同样对商标申请合理性作出了一定限制,结合《商标审理标准》中对于肖像权侵权案件审理的解释,未经允许,将他人的肖像做为商标使用或注册将不被接受。如果他人擅自将自己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所以,如果想要避免肖像商标注册的纠纷,我们应该要得到他人的许可才能使用。对于那些喜欢利用名人效益将明星头像来进行申请商标,就一定要注意啦,不然不仅给申请带来一定的困难,还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最终受伤的只能是自己。

总而言之,其实在文字商标注册容易导致近似的情况下,选择肖像作为商标也不失为注册商标的一种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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